WFCR-2015-0110006
濰坊市財政局文件
濰財資〔2015〕36號
|
濰坊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fā)《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門、單位:
現(xiàn)將《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濰坊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4日
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濰坊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zhí)行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市級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含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應急設置機構等臨時配置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產權注銷的行為。
第四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方式進行,不適用或者不便于以拍賣、招投標方式進行的,經批準可采取協(xié)議轉讓或者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五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行審批制度。市財政部門、市級單位主管部門(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對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
市級單位處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權)、機動車輛、對外投資(含股權)等國有資產,按本辦法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后,方可向國土資源、公安交通管理和工商等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產籍、股權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未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不得處理相關會計賬務。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市級單位申請?zhí)幹茫蛘叱瑯伺渲?、低效運轉、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按照規(guī)定權限對其收回后可進行集中處置或調劑。
第七條 經政府批準臨時組建的機構或單位召開和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購置的國有資產,在臨時機構批準撤銷或會議、活動結束時,由臨時機構和會議、活動主辦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對其收回后進行集中處置或調劑。
第八條 市級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章 處置范圍及處置方式
第九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表現(xiàn)形式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等。
第十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含以非貨幣性資產抵頂債權、債務)、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一)無償劃轉,指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單位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無償劃轉方式處置國有資產,以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為前提;
(二)對外捐贈,指行政事業(yè)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理的合法財產(包括實物資產和貨幣性資產)贈與合法的受贈人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及扶貧、賑災等資產處置行為;
(三)出售(出讓、轉讓),指以有償的方式變更單位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形式;
(四)置換,指以非貨幣或少量現(xiàn)金補差交易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形式;
(五)報廢,指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經依法鑒定,對不能繼續(xù)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形式;
(六)報損,指單位資產出現(xiàn)盤虧、毀損、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損失,以及事業(yè)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損失等情形,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產權核銷的資產處置形式;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行政事業(yè)單位按現(xiàn)行財務與會計制定,對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形式的貨幣性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資產處置形式。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十一條 審批權限。
下列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市財政部門審批:
(一)房屋建筑物;
(二)貨幣性資產(含貨幣資金及往來款項);
(三)對外投資(含股權);
(四)機動車輛;
(五)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
(六)其他單項賬面原值5萬元以上的資產;
(七)批量賬面原值10萬元以上的資產;
(八)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下的整體資產處置。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市財政部門授權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重大資產處置事項(單項賬面價值超過500萬元以上的資產)由市財政部門報經市政府批準后辦理。
第十三條 審批程序。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序:申報、審核、審批、處理、調賬、備案。
(一)單位申報。單位提交書面的資產處置申請報告,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按照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報送主管部門或市財政部門審核、審批。
(二)主管部門審核審批。主管部門對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按有關規(guī)定和權限進行審批,報市財政部門備案,或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三)市財政部門審核審批。有主管部門的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送市財政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單位提交的資產處置材料和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的資產處置申請進行審核,按有關規(guī)定和權限審批或報批;對材料不全、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
(四)處理。接到審批部門同意處置的批復后,單位按照規(guī)定對相應資產進行處理。行政事業(yè)單位出售(出讓)、置換、報損、報廢等資產處置需要評估鑒定、鑒證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yè)技術部門對其進行評估、專項審計或技術鑒定,評估、專項審計、鑒定報告書須按有關規(guī)定,報主管部門或市財政部門核準或備案。其中資產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或屬于市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其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五)調賬。單位根據審批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批準文件、審批表、收入證明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等進行賬務處理,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同時在濰坊市行政事業(y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進行相應的操作,及時減少或增加相應資產。
(六)產權登記。資產處理結束后,單位到市財政部門辦理變動產權或者注銷產權登記手續(xù)。
(七)備案。資產處理結束后,由主管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按照全市行政事業(yè)國有資產季度報告制度要求,在每季度終了15個工作曰內及時匯總所屬單位的資產處置審批結果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審批時限。
根據需要,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可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現(xiàn)場勘查,或者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鑒證。
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自收到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完整申辦資料后14個工作日內按照規(guī)定權限審批或者審核轉報;需進行現(xiàn)場勘查或者鑒證的,在勘查或者鑒證結束后14個工作日內按照規(guī)定權限審批或者審核轉報。
第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審批方式。
審批房屋建筑物、貨幣性資產(含貨幣資金及往來款項)、對外投資(含股權)、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的處置事項采取公文審批方式;審批其他資產的處置事項采取審批表方式(見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十六條 市級單位應當按照市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批準的資產處置方式處置國有資產。如需變更處置方式,應按原審批渠道重新報批后實施。
第十七條 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實行有償服務,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管理。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結果是處置資產作價的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須暫停交易,按原渠道報經市財政部門重新批準后方可繼續(xù)進行,未經重新批準,不得擅自降低資產處置價格。市財政部門最多兩次可批準下調拍賣底價,每次下調幅度不超過10%。如兩次下調價格后仍無法拍出的,須重新選擇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以新的評估結果作為交易底價。
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市級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進行整體國有資產處置的,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由主管部門申請,市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辦理資產清查、財務審計、損失核銷、資產評估、資產處置、收入上繳、產權登記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經批準報廢的資產,由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渠道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涉密國有資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辦理。人民防空國有戰(zhàn)備資產處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在資產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規(guī)定外,原占有、使用單位對相關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四章 申報材料
第二十三條 市級單位資產無償劃轉(調撥),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劃轉(調撥)申請書;
(二)對外投資股權無償劃轉的,需提供投資企業(yè)同意無償劃轉股權的股東會決議以及近期財務報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等;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如合法的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土地、房屋或車輛產權證明、股權證等憑據。沒有取得資產產權證明的,需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產權所屬證明;
(四)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調撥資產,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擬劃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單價清冊;
(六)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市級單位對外捐贈資產,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對外捐贈的正式公文,內容應包括捐贈資產的原因,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yè)務活動影響情況。對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說明貨幣資金的來源等;
(二)部門、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如合法的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土地、房屋或車輛產權證明、股權證等憑據。沒有取得資產產權證明的,需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產權所屬證明;
(四)擬捐贈資產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單價清冊;
(五)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級單位應與受贈人就捐贈資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和用途等訂立捐贈協(xié)議,并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資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二十六條 接受捐贈資產的單位及時辦理入賬手續(xù),并函告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市級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出售(出讓、轉讓)的正式公文;
(二)轉讓對外投資股權的,提供投資企業(yè)同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以及近期財務報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
(三)經批準可采取協(xié)議方式轉讓的,提供草簽協(xié)議或者合同草案;
(四)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如合法的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土地、房屋或車輛產權證明、股權證等憑據。沒有取得資產產權證明的,需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產權所屬證明;
(五)擬出售資產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單價清冊;
(六)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市級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應當納入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按規(guī)定程序公開處置,并將交易結果報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級單位資產置換,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資產置換的正式公文;
(二)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如合法的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土地、房屋或車輛產權證明、股權證等憑據。沒有取得資產產權證明的,需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產權所屬證明;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抵頂債權債務的,提供債權債務協(xié)議、相關憑證、期末資產負債表和相關明細表;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
(五)政府承諾文件、草簽的置換協(xié)議或合同草案;
(六)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三十條 市級單位資產報廢,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報廢申請書;
(二)報廢資產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有效證明,如政府或者相關職能部門強制淘汰、強制報廢的有關文件、證明、規(guī)定或者報廢標準,有關職能機構出具的資產報廢專業(yè)技術鑒定證明或者專家鑒定意見,主管部門組織的內部專業(yè)技術人員鑒定意見等;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如合法的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土地、房屋或車輛產權證明、股權證等憑據。沒有取得資產產權證明的,需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產權所屬證明;
(四)擬報廢資產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單價清單;
(五)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級單位資產報損(實物),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損的正式公文,內容應包括所屬單位資產報損的原因,保險理賠或責任方賠償情況,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等;
(二)資產報損的有效證明,如政府市政規(guī)劃方案、依法收回文件、拆遷通知書、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等,政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判決書、沒收證明,法定仲裁機構仲裁書,有關職能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專家鑒定意見等;
(三)涉及保險理賠的理賠憑證,責任方賠償或者補償協(xié)議及賠償或者補償憑證;
(四)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如合法的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土地、房屋或車輛產權證明、股權證等憑據。沒有取得資產產權證明的,需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產權所屬證明;
(五)報損資產賬面價值3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六)報損資產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單價清單;
(七)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市級單位資產報損(非實物),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投資損失
1、申請對外投資損失的正式公文,內容應包括單位該項對外投資的初始情況、投資企業(yè)近幾年的經營狀況、損失原因、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等;
2、投資企業(yè)依法破產或者被依法停止經營的法律文書及工商登記注銷證明;
3、投資企業(yè)清算報告;
4、能證明對外投資價值的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如記賬憑證、驗資報告及相關協(xié)議等;
5、對外投資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6、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無形資產損失
l、正式申請公文,內容應包括單位取得無形資產及損失情況的說明、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等;
2、有關機構的專業(yè)技術鑒定報告;
3、超出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
4、能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如無形資產明細賬賬頁、記賬憑證等;
5、無形資產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6、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級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須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申請公文,內容應包括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發(fā)生的情況說明、損失原因、追繳情況、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等;
2、債務人被依法破產、撤銷、關閉的法律文書、文件、證明和工商登記注銷證明及清算報告等;
3、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4、涉及訴訟的,法院判決、裁定本單位敗訴,或者雖勝訴但被裁定終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
5、被盜、被騙、被挪用等,提供公檢法機關出具的確已無法追回的法律文書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
6、能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如記賬憑證等;
7、單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8、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市級單位對經批準核銷的貨幣性資產損失和對外投資損失,應當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憑證,并繼續(xù)予以追索。
第三十五條 市級單位、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執(zhí)業(yè)人員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經濟或者技術鑒證證明、法律意見書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處置收入管理及產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國有資產有償轉讓收入(含股權轉讓收入)、報廢報損資產殘值變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置換差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產(股權)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級單位應在取得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后,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tǒng)”上繳國庫,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市級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進行整體國有資產處置的,在整體資產處置完畢30個工作日內,到市財政部門辦理變動產權或者注銷產權登記。其他資產處置事項的產權登記事宜結合產權登記年度檢查進行。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四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事業(yè)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市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濰坊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濰坊市機關工作人員問責辦法》等規(guī)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實行企業(yè)化管理并執(zhí)行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yè)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部門按照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guī)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六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各縣(市、區(qū))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市、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日。
附件:1.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國有資產調撥審批表
2.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國有資產報廢審批表
3.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國有資產轉讓審批表
信息公開選項:依申請公開
濰坊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發(fā)
附件1:
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國有資產調撥審批表
金額單位:元
序號 |
資產名稱 |
規(guī)格型號 |
購建時間 |
數量(臺、輛等) |
單價 |
賬面原值 |
權屬證號(車輛識別代碼或車架號) |
備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調出單位意見 單位負責人:
資產管理機構負責人:
資產管理人員: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調出主管部門意見 單位負責人:
資產管理機構負責人:
資產管理人員: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調入單位意見 單位負責人:
資產管理機構負責人:
資產管理人員: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調入主管部門意見 單位負責人:
資產管理機構負責人:
資產管理人員: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財政部門審批意見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國有資產報廢審批表
金額單位:元
序號 |
資產名稱 |
規(guī)格型號 |
購建時間 |
數量(臺、輛等) |
單價 |
賬面原值 |
權屬證號(車輛識別 代碼或車架號) |
殘值收入 |
備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申報單位 單位負責人:
資產管理機構負責人:
資產管理人員: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單位負責人:
資產管理機構負責人:
資產管理人員: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財政部門審批意見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國有資產轉讓審批表
金額單位:元
序號 |
資產名稱 |
規(guī)格型號 |
購建時間 |
數量(臺、輛等) |
單價 |
賬面原值 |
權屬證號(車輛識別代碼或車架號) |
評估價值 |
轉讓收入 |
備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申報單位意見 單位負責人:
資產管理機構負責人:
資產管理人員: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單位負責人:
資產管理機構負責人:
資產管理人員: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財政部門審批意見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濰坊市財政局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目錄
序號 |
名稱及文號 |
效力 狀態(tài) |
備 注 |
1 |
關于印發(fā)《濰坊市市管企業(yè)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濰財企〔2011〕139號) |
繼續(xù)有效 |
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10月19日 |
2 |
關于印發(fā)《濰坊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試行辦法》的通知(濰財企〔2011〕140號) |
失效 |
|
3 |
關于印發(fā)《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濰財資〔2011〕23號) |
繼續(xù)有效 |
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10月12日 |
4 |
關于印發(fā)《濰坊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濰財資〔2015〕35號) |
繼續(xù)有效 |
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1月3日 |
5 |
關于印發(fā)《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濰財資〔2015〕36號) |
繼續(xù)有效 |
有效期延長至2026年1月2日 |
6 |
關于印發(fā)《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濰財資〔2017〕26號) |
繼續(xù)有效 |
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7月21日 |
7 |
關于印發(fā)《濰坊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濰財資〔2017〕 27號) |
繼續(xù)有效 |
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8月20日 |